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590號
CTDV,107,司促,11590,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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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9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洪宜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肆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肆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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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