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518號
CTDV,107,司促,11518,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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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品翰 


債 務 人 王昭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品翰前於民國100年至104年間,邀同債務人王
  昭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5筆,共計新臺幣222,70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
  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品翰自民國107年5月19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22,370元及自民國107年
  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
  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王昭
  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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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