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逸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玖拾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個月收取新臺
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逸琪於100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3,53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42,49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48元整及
違約金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42,490元整自107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
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
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
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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