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397號
CTDV,107,司促,11397,2018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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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琇茗林再宸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借款人為許美燕林再生,倘
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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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