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121號
CTDV,107,司促,11121,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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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吳賢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
  玖萬零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吳賢彥於民國106年6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7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8月12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322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⑴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⑵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⑶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⑷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
   計算;⑸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⑹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⑺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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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