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韋婷
債 務 人 歐源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參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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