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787號
CTDV,107,司促,10787,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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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溫容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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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