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615號
CTDV,107,司促,10615,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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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15號
 
債 權 人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行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倘已解散,請向本院民事
  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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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