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曾榮俊
訴訟代理人 王昱勳
被 告 謝興南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昌
被 告 謝見清
謝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茲因原告與被告間尚有其他未辦保存登記之共有物存在,導致原告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之範圍不明確,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