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26號
CTDV,106,訴,526,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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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曾榮俊 
訴訟代理人 王昱勳 
被   告 謝興南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昌 
被   告 謝見清 
      謝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茲因原告與被告間尚有其他未辦保存登記之共有物存在,導致原告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之範圍不明確,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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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