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60號
CTDV,106,司執消債清,60,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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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家榮即林良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存款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經本院命債務人連同存款提出整數新臺幣(下同)45,000元, 另因債務人自陳已無法負擔保單借款與保險費,雖已提出上 開保單解約金現值,但仍願由本院通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終止契約,後該公司解送37,564元到院,然本院於製作分 配表後,另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該明細表 顯示債務人名下有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惟經本院查 詢其集保資料後,裁定開始清算後無任何股票,以上有債務 人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公會投保明細、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函、本院集保查詢報表、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 。綜上,本件有清算財團僅有保單解約金加計存款,經債務 人提出相當金額並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解約後,變價所 得共計82,564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 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 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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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