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來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榮賜、黃順玉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8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
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