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耀弘
被 告 盧曉婷
被 告 金宗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
字第6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耀弘、盧曉婷、金宗翰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 行「以手機上網 連結至上揭網站」更正為「以電腦上網連結至上揭網站」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王耀弘、盧曉婷、金宗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 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王耀弘、盧曉婷、金宗翰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網 路簽賭方式,貪圖不法利益,助長賭博風氣,間接敗壞社會 不良風氣,所為均屬不該,惟念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又被告王耀弘、金宗翰均無犯罪前科;被告盧曉婷前 有賭博科刑紀錄,此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參,復審酌被告3人之賭博行為並未對他人造成 直接之損害,兼衡渠等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 時間長短,並個別考量被告王耀弘智識程度大學畢業、經濟 狀況小康;被告盧曉婷智識程度專科畢業、經濟狀況小康; 被告金宗翰智識程度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小康(參考各被告 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 被告王耀弘、盧曉婷、金宗翰分別以其所有之電腦設備、手 機、行動電話等連接網際網路登入上開賭博網站為本件賭博 犯行,業據被告3 人分別於警詢時供述在卷,均堪認各該電 腦、手機及行動電話等,均屬供被告3 人分別為本件賭博犯 行所用之物,然各該電腦、手機及行動電話等衡情應各為被 告3 人日常生活所使用之物,並非專為本案犯行而持用,且 參酌被告3 人本案犯罪情節及其所受之宣告刑,認若因此而 沒收上開電腦、手機及行動電話,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 之虞,況刑法沒收犯罪工具之目的,主要係為避免行為人持 該等工具再實行犯罪行為,然縱將被告3 人所使用之各該電 腦、手機及行動電話予以沒收,渠等仍可使用其他方式為賭 博行為,防止被告3 人再犯之效果有限,難認有刑法上之重
要性,是認無庸就上開各該電腦、手機及行動電話為沒收之 宣告,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177號
被 告 王耀弘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曉亭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金宗翰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耀弘明知網址「http//:ts777.net」、「tj777.net」、 「www.tt777.com」等網址之「九州娛樂城」網站,係不特
定人均可自由申設帳號而登入之賭博網站,竟基於賭博之接 續犯意,自民國106 年間之某日起,以手機上網連結至上揭 網站,申請會員帳號同時以其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辦之帳號: 00000000000 號帳戶為對匯帳戶後,再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匯款至該賭博網站由林銘輝所提供之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銘輝所涉幫助圖利聚眾 賭博等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 211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儲值對換籌碼,籌碼為現金新臺 幣(下同)1元兌換點數1點之比例,並於106 年3月6日匯款 5000元至林銘輝上開金融帳戶內儲值賭金點數,其賭博方式 係以帳號密碼登入該網站後,以「真人視訊百家樂撲克牌」 遊戲為賭博標的,與上開網站經營者對賭,輸贏則依該網站 按規定賠率計算,若押中,可依其下注點數及賠率取得點數 ,如未押中,則所下注點數均歸前揭網站所有之方式賭博。 嗣若欲將遊戲點數兌換現金,逕行自該網站提領點數,再由 該網站匯款至王耀弘所設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所儲值 賭金則均輸盡。
二、盧曉亭明知網址「http//:ts777.net」、「tj777.net」、 「www.tt777.com」等網址之「九州娛樂城」網站,係不特 定人均可自由申設帳號而登入之賭博網站,竟基於賭博之接 續犯意,於民國106 年間之某日,以手機上網連結至上揭網 站,申請會員帳號同時以其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 000000000 號帳戶為對匯帳戶後,再自其聯邦商業銀行帳戶 匯款至該賭博網站由林銘輝所提供之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銘輝所涉幫助圖利聚眾賭 博等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11 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儲值對換籌碼,籌碼為現金新臺幣 (下同)1元兌換點數1點之比例,並於106年4月13日匯款2 萬元至林銘輝上開金融帳戶內儲值賭金點數,其賭博方式係 以帳號密碼登入該網站後,以「真人視訊百家樂撲克牌」遊 戲為賭博標的,與上開網站經營者對賭,輸贏則依該網站按 規定賠率計算,若押中,可依其下注點數及賠率取得點數, 如未押中,則所下注點數均歸前揭網站所有之方式賭博。嗣 若欲將遊戲點數兌換現金,逕行自該網站提領點數,再由該 網站匯款至盧曉亭所設定之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內,所儲值賭 金則均已輸盡。
三、金宗翰明知網址「http//:ts777.net」、「tj777.net」、 「www.tt777.com」等網址之「九州娛樂城」網站,係不特 定人均可自由申設帳號而登入之賭博網站,竟基於賭博之接 續犯意,於民國106 年間之某日,以手機上網連結至上揭網
站,申請會員帳號同時以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 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為對匯帳戶後,再自 其上開郵局帳戶匯款至該賭博網站由林銘輝所提供之彰化商 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銘輝所涉 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等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7 年度偵字第211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儲值對換籌碼,籌 碼為現金新臺幣(下同)1元兌換點數1點之比例,並於106 年4月26日匯款150元至林銘輝上開金融帳戶內儲值賭金點數 ,其賭博方式係以帳號密碼登入該網站後,以「真人視訊百 家樂撲克牌」遊戲為賭博標的,與上開網站經營者對賭,輸 贏則依該網站按規定賠率計算,若押中,可依其下注點數及 賠率取得點數,如未押中,則所下注點數均歸前揭網站所有 之方式賭博。嗣若欲將遊戲點數兌換現金,逕行自該網站提 領點數,再由該網站匯款至金宗翰所設定之郵局帳戶內,金 宗翰所儲值賭金則均賭輸殆盡。
嗣因員警清查上述林銘輝所有並供「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 經營者使用之上開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戶時,發現王耀 弘、盧曉亭、金宗翰匯入賭金情形,迭經循線追查,始悉全 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耀宗、盧曉亭、金宗翰於警詢中 坦承不諱,復有林銘輝所有之上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細、王耀宗、盧曉亭、金宗翰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聯邦商 業銀行、中華郵政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並 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110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附卷可參,堪認被告王耀宗、盧曉亭、金宗翰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王耀宗、盧曉亭、金宗翰犯嫌洵 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所載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 指雖非多數人集合往來之公共場所,但為不特定人隨時得出 入之場所。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 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 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 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 ,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 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是核被告王耀宗、盧曉亭、金宗翰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賭博罪嫌。又被告3 人於上揭時、地,多次上網登入至「九 州娛樂城」下注賭博,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之數個舉動
,時間接近,手段相同,侵害法益同一,依社會客觀通念, 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請以接續犯評價以 一罪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劉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