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79號
CTDM,107,單禁沒,79,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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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執聲字第69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06 年度 訴字第234 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聲 請意旨僅聲請沒收而漏未聲請一併銷燬且漏引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之規定)。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且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亦有明文。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 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40條第3 項定有明文。衡以刑法第40條第3 項之 立法意旨:「依現行實務見解,如有犯罪行為人死亡、逃匿 等情形,除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 院院解字第2898號、第3403號、第3738號、第3834號解釋) ,惟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 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 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 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 ,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3 項規定;另依逃犯失權 法則,犯罪行為人逃避刑事訴追而遭通緝時,不論犯罪行為 人在國內或國外,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為沒收與否之裁判, 爰於第3 項增訂上揭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得追訴犯罪行 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足見 上開法文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乃指被告因疾病 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 ,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 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再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



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 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及財產所有人住所 ,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又為因應刑法沒 收規定之修正,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於 刑法修正後仍得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乃於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是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現行刑法第11條但書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作為判斷沒收與否之依據。
三、被告陳怡元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以106 年 度偵字第3375號、第7742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 字第234 號案件審理,因被告於審理期間之107 年1 月4 日 死亡,經本院以前開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有前開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本件扣案如附表 一編號1 至4 之大麻植株盆栽,隨機抽驗2 株、附表一編號 5 之曬乾大麻葉,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無訛,有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一卷第47頁 ),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再聲請人就此部分漏未聲請銷燬, 應予補充,附此敘明。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陳怡 元所有,供其種植製造大麻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乘在 卷,並經證人即同居人謝真芳於警詢時證述明確,雖該製造 第二級毒品案件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 規定、第40條第3 項規定,仍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沒收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 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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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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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麻植株盆栽 │1盆 │NO1-1土壤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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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麻植株盆栽 │1盆 │NO2-1土壤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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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麻植株盆栽 │1盆 │NO3-1土壤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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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麻植株盆栽 │1瓶 │NO4-1土壤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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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曬乾之大麻葉 │1堆 │NO5-1紅色籃子 │
│ │ │ │NO5-2紫色洞洞蓋 │
│ │ │ │NO5-3綠色洞洞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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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必達觀葉用水溶性速│1罐 │ │
│ │效肥料(已開封) │ │ │
├──┼─────────┼───┼─────────┤
│2 │菸斗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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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檯燈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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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鋁箔紙 │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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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Seed city光碟包裝 │1個 │ │
│ │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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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紅色洞洞塑膠蓋加燈│1組 │含11-1燈座 │
│ │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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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0瓦燈泡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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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紫色噴霧器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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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黃色塑膠罐內有不明│1個 │ │
│ │褐色粉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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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白色塑膠罐,約半罐│1個 │ │
│ │不明液體,外罐註明│ │ │
│ │每抽取40CC原夜,稀│ │ │
│ │釋成1L使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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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Melatonin Ultra │1罐 │內有安維他20毫升注│
│ │365顆粒裝 │ │射液1罐、俾爾使寧 │
│ │ │ │注射液2CC4支、氰鈷│
│ │ │ │胺明注射液1ML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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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加捷甲魚精 │1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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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橘色籃子、四周以鋁│1個 │ │
│ │箔紙包圍(照光設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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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水煙斗附帶軟管 │1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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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打火機 │4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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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剪刀 │1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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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盆栽空盒 │數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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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電風扇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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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