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06年度,241號
CYDM,106,朴簡,241,2017062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朴簡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國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國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所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 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 告前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列之有期徒刑前科,於 民國105年1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家境勉持之生活狀 況,經觀察勒戒後,猶再行施用毒品,且有施用毒品前科, 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 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71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