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03號
TYDV,107,除,303,201809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上穩勞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迺釧
代 理 人 陳啓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3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3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7 年9 月15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 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07 年9 月17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0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竑城營造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6年8月15日 │11,036元 │FM一三六七二九│上穩│
│1 │李金皇 │桃園分行 │ │ │一 │勞安│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1/1頁


參考資料
竑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穩勞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