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楊容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 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判決 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 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 第54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以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並已通知發行公司 掛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以10 7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該裁定起 20日內,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 具1 日,該裁定業已於107 年2 月8 日送達聲請人,此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案卷,查核無訛。然聲請人遲至 107 年3 月3 日始將公示催告登載於太平洋日報,已逾期限 ,依前揭規定,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進而,聲請人 公示催告之聲請既已視為撤回,其除權判決之聲請,即有未 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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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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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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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D─00000二九 │股票 │1 │1000│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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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一─ND─0000六四一│股票 │1 │1000│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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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一─ND─0000六四二│股票 │1 │1000│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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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一─ND─0000六四三│股票 │1 │1000│ │
│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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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一─ND─0000六四四│股票 │1 │1000│ │
│0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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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一─ND─0000六四五│股票 │1 │1000│ │
│0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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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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