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9號
TYDV,107,金,9,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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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9號
原   告 陳金獎
訴訟代理人 林武
原   告 金台生
被   告 陳鐛淞
      大自然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梁文琪
法定代理人 莊志翔
      莊源鑫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梁文琪
法定代理人 林忠志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祺富
被   告 李政賢
      廖美美
      徐香蘭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被   告 葉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三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高 等法院判決後,現為最高法院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行審 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前案紀錄表確認無誤。 茲因上開犯罪嫌疑,乃為本件損害賠償判斷之前提事項,確 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 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同意以上開刑 事案件終局確定之認定結果作為本案認定侵權行為責任之依 據,亦對於上開刑事案件終局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並無異議(見本院卷第129 頁),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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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自然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