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53號
TYDV,107,重訴,453,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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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原   告 鼎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嘉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晟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煒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99,891元(
計算式:30.87 元×美金372,526.43=11,499,891, 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1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12,7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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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