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31號
TYDV,107,訴,631,2018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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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陳穎柔
法定代理人 黃素鳳
訴訟代理人 王君雄律師
被   告 江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154 號過失 傷害案件審理中,因上開犯罪嫌疑,為本件損害賠償判斷之 前提事項,且兩造復均同意以刑事案件之終局認定結果,作 為本案肇事責任之認定依據,乃裁定本件於上開刑事案件確 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刑事案件業已確定,本件自 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本於職權撤銷本院民國107 年 4 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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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