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58號
TYDV,107,訴,2258,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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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58號
原   告 羅偉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鴻齊律師
被   告 高進祿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桂森
被   告 曾文錦
      曾憲樑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下同 )1,110元裁判費,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8,758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1,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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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