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06號
TYDV,107,補,706,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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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錦達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內,具狀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僅稱與債權人邱錦達周品文之債務關係尚須釐清,並未具體表明其請求之「應 受判決事項聲明」,亦未說明分配表內邱錦達周品文之債 權數額有何不正確情事,其起訴與法定程式不合。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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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