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69號
TYDV,107,補,669,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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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原   告 楊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劍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毓君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 萬元(
即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另請求違約金60萬元部分乃附帶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之規定,不併計裁判費),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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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