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68號
TYDV,107,補,668,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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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達諺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勝德
原   告 林驛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6,4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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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諺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