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福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茂鎮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先後位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
之,有互相競合關係,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9,0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