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45號
TYDV,107,補,645,201809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福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被   告 天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瑜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麒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
福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麒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