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慧英
相 對 人 弘鉅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12月3 日設立,唯一股東 兼董事王詩宏於106 年4 月6 日死亡,其繼承人王詩敬、徐 素芬皆拋棄繼承,且本院106 年度司繼字第1158號公示催告 公告,曾選任石佩宜律師為王詩宏之遺產管理人;又相對人 自106 年3 月17日起停業至107 年3 月16日止,截至107 年 8 月17日止積欠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共新臺幣12 1,205 元,為保全租稅債權,爰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 用同法第208 條之1 規定,聲請選任石佩宜律師為相對人之 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或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 1 項本文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上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 規定,需在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 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 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 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時,始得為 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固據提出相對 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遺產稅 拋棄繼承人清單、特定兩人關係資料查詢清單、本院106 年 度司繼字第773 號、第986 號、第1158號公告、欠稅查詢資 料、相對人財產所得資料為證,然揆諸前揭說明,需相對人 公司有急切需董事處理之具體事項,因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 公司業務停頓而有受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 序時,始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本件聲請 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目的乃係為保全租稅債權,難認有 何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之情事,且相對人自106 年 3 月17日起已長期停業,並無為維繫公司正常經營而有選任 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公司法第208 條之1 選 任臨時管理人之立法目的、法定要件未合,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