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調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勲毅即陳志松
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債務人依第 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又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 2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向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調解, 惟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通知 命聲請人應於文到7 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9 月5 日收受 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