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國聖
代 理 人 段思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念珩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聲請人配偶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自105 年4 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 所得數額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 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三、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 據或轉帳明細(如電話費、交通費、膳食費等收據影本)。四、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內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 約書影本及給付租金之憑據,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於租屋處 ,及如何分攤租金?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 明文件。另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府租 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就其子女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及與配 偶就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 並提出證明文件?另其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 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 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七、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 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 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