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天貴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
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
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
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
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
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三、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
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