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81號
TYDV,107,消債更,181,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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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天貴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
  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
  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
  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
  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
  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三、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
  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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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