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炘妤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在聲請本件更生前,是否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如協商成立, 另請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自105 年8 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 所得數額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 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五、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
據或轉帳明細(如餐費、電費、交通費等收據影本)。六、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內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 約書影本及給付租金之憑據,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於租屋處 ,及如何分攤租金?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 明文件。另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府租 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釋明聲請人之父有受扶養之必要?
八、請說明聲請人就其父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及與其他 扶養義務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 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又其父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 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 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十、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 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 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