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51號
TYDV,107,消債更,151,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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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明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住、居所不一致之原因,並提出居所位於桃園 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之證明。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記載現任職於吉昇企業社擔任司機乙職 ,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元至2 萬3,000 元等情,請 就此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 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必 要支出為1 萬7,800 元,惟所臚列支出項目金額合計僅1 萬 3,300 元,請按水電瓦斯費、膳食費、交通費、雜支等項, 逐一臚列必要生活支出數額,並據以計算確實之每月必要支 出數額為何。
四、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記載每月有扶養費支出,於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記載並無受扶養人,請說明有無依法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受扶養人之所得財產資料及 其與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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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