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09號
TYDV,107,消債更,109,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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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正富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民國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之母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 告。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四、請提出聲請人與債權人田玉秀陳明宗間消費借貸債權債務 之相關證明資料。
五、請提出自105 年5 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 所得數額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 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六、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其個人聲請前2 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 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及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 本)。
七、請說明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府租金補 助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釋明聲請人之母有受扶養之必要?
九、請說明聲請人就其母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及與其他 扶養義務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 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又其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



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 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十一、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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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