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 理 人 林勇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林村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
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 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718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0 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31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業獲本案勝 訴判決確定,並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 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聲請返 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判決、存 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及回執等件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 庸法院裁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 1 項第5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假扣押 債權人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16條規定,既然可以直接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即無裁 定返還之必要,以免過度使用有限之司法資源。因此,債權 人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參照)。查本件聲 請人就上開假扣押債權對相對人起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6 年度訴字第2265號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此有聲請人提 出之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憑,是聲請人就假扣 押所保全之全部請求係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依上開實務見 解,聲請人即可依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逕向 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 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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