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297號
TYDV,107,司繼,1297,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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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黃新山
被繼承 人 賴定信(亡)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黃新山為辦理曾祖母アルサマ イ所留遺產之繼承登記,前經台東縣台東地政事務所函命補 正相關繼承登記文件,因被繼承人賴定信(男、民國00年 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於辦理公同 共有繼承登記前死亡,且查無合法繼承人,致聲請人無從完 成上開遺產繼承登記,爰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 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 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 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賴定信固於民國99年1 月18日死亡,而 第一、二、三順序法定繼承人賴振家賴振國賴振興、王 賴香妹、王來好業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99年度繼字 第540 號函文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第二順序法定繼 承人即父親張李進彩前於71年1 月25日亡歿,現猶存有第三 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姊妹張加茂、馬張秀妹張麗莉等迄未向 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並有卷附楊梅戶政事務所107 年7 月17日、同年9 月3 日桃 市楊戶字第1070004351、1070005724號函暨所檢附戶籍謄本 等件在案可稽,洵堪予認。承前析論,本件被繼承人既存有 法定繼承人,依法即無從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從而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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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