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486號
TYDV,107,司票,8486,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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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486號
聲 請 人 衛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輝
非訟代理人 王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軒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俊坤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
  應為「提示」,且本票如有記載到期日,則應自到期日當日
  或之後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二、本件聲請狀並未記載是否提示及提示日,致本院無從得知聲
  請人是否屆期提示,及提示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
  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
  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
     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
     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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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軒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衛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