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704號
TYDV,107,司票,7704,2018090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704號
聲 請 人 黃雲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采緹湯治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曾向相對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