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704號聲 請 人 黃雲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采緹、湯治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曾向相對人提示。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