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896號
TYDV,107,司票,6896,2018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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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896號
抗 告 人 林郭田 
抗 告 人 郭琳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靳意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抗告人林郭田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抗告人簽
  名或蓋章之抗告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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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