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17號
TYDV,107,司拍,517,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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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姜清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瑞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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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