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7年度,335號
TYDV,107,司家聲,335,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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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 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 訴訟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所準用。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邱媄郁之債權人,為了 解其繼承狀況,爰聲請閱覽鈞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733 號卷 宗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733 號卷宗,然 該案係相對人邱媄郁聲明拋棄被繼承人邱家亮之遺產事件, 是卷宗內資料核與相對人邱媄郁之責任財產無關,故認聲請 人就此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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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