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364號
TYDV,107,司促,20364,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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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364號
債 權 人 志佳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騏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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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佳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