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358號
TYDV,107,司促,20358,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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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358號
債 權 人 麗寶經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基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潤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
    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潘潤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釋明潘潤宸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0 號11樓之4 」或戶籍地址。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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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