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145號
TYDV,107,司促,20145,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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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45號
債 權 人 廖沁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勝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查台端所附之借款契約書,
  上載之清償期日為107 年8 月28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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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