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45號債 權 人 廖沁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勝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查台端所附之借款契約書, 上載之清償期日為107 年8 月28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