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024號
TYDV,107,司促,20024,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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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2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焦仁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申辦之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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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