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965號
TYDV,107,司促,19965,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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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6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非訟代理人 許崇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建榮(原名:潘金榮)廖美雲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及其實際住
  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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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