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34號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非訟代理人 華祥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盈橙(原名:朱敬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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