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790號
TYDV,107,司促,19790,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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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7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兆同(原名:江政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及其實際住
  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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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