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537號
TYDV,107,司促,19537,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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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37號
債 權 人 傑森玻璃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恩邦營造有限公司謝美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謝美玲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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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森玻璃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