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525號
TYDV,107,司促,19525,2018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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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25號
債 權 人 元捷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承精密有限公司、鄭鈞今、鄭鈞今、曾宇
祥、曾凱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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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捷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承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