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524號
TYDV,107,司促,19524,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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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24號
債 權 人 朱柏誠
債 務 人 日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振清
債 務 人 黃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日力交通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
  仟捌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文明應向債權人清償貳仟捌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
  免其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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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