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18號債 權 人 葛宜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文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二、表明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未約定, 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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