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518號
TYDV,107,司促,19518,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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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18號
債 權 人 葛宜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文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
二、表明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未約定,
  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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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